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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居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居彪,郭先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8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28号华新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赵小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居彪,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翰霖物流有限公司货车司机,现住淄博市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女,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翰霖物流有限公司会计,现住淄博市淄川区,系被上诉人李居彪之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先超,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廷续,淄博淄川律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居彪、郭先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上诉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灵福审判员  刘 宁审判员  张婷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