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与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刘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266号原告:余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汤小虎,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刘某,男,汉族。原告余某与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后,原告余某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权利人有权通过诉讼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选择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权益。本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余某承担。审判员 吴书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