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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明国与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国,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002行初17号原告王明国,男,汉族。被告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昭学,局长。委托代理人顾晓峰,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温正有,内江市东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朝辉,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原告王明国诉被告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职责一案后,原告王明国于2017年4月19日,以2017年4月18日被告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收了原告王明国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明国撤回对被告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国承担。审 判 长  邓 英审 判 员  韩小利人民陪审员  张成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潘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