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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袁从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刑初201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从强,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厦门市海沧区钟山村,户籍地四川省高县。2017年3月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从强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6日17时许,被告人袁从强酒后驾驶闽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厦门市海沧区XX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袁从强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5.02mg/dl,已达醉酒标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从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袁从强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袁从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从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袁从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监管条件,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从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军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明照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