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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林玉贞、蒋紫超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玉贞,蒋紫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保令1号申请人:林玉贞,女,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现住仙游县。被申请人:蒋紫超,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申请人林玉贞与被申请人蒋紫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原告)林玉贞称,2017年2月13日晚11时许,其被蒋紫超家暴,导致头部创伤5厘米、全身多次挫伤、脑震荡。此后,蒋紫超态度恶劣,发微信威胁要再次殴打其,并报复其家人。蒋紫超的行为已对其生活造成极大的困扰(在婚姻生活13年间其共被家暴7次)。综上,为保障其人身安全,特申请禁止蒋紫超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申请人林玉贞提供的仙游县医院出院记录、本院依林玉贞申请调取的仙游县公安局鲤城派出所对申请人林玉贞、被申请人蒋紫超、证人林雪霞制作的笔录和申请人林玉贞伤情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等证据,足以认定被申请人蒋紫超有殴打申请人林玉贞的过激行为,各种迹象表明申请人林玉贞有可能正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申请人林玉贞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蒋紫超对申请人林玉贞实施殴打、恐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蒋紫超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吴梅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秋萍遭受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