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5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5893刘绍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5893号被执行人:刘绍文,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2刑初47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交纳罚金、没收财产等计4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及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足额的存款信息,无房产、车辆等财产的登记信息,亦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锟审判员 臧焕明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伟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