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3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海水与杨国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水,杨国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538号原告:陈海水,男,194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杨国的,男,成年,汉族,住汤阴县。原告陈海水与被告杨国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陈海水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水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陈海水负担。审判员 苏 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海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