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刑初186号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6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老村屋村*组,现住宁远县舜陵镇老村屋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12月20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卜牛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裕民,与人民陪审员谢冒仔组成合议庭,由代理书记员欧登高担任庭审记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在永州市特殊人群收治中心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刚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为还欠款将被害人李艳娟放在家中的建设银行卡盗出,遂后陈某某持卡到宁远县舜陵镇水市路建设银行ATM机上盗取现金20000元。后陈某某用该分别于8月25日和8月31日盗取现金2000元和100元,三次合计盗取现金221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的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出质异,异议认为自己与受害人李艳娟是男女朋友关系,卡是女朋友给的,密码是女朋友告诉的,只不过是取出的钱没全部给她,她才报警的,认为自己不购成盗窃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受害人李艳娟是男女朋友关系,其二人经常在受害人李艳娟租的房子同居,因受害人不识字,到银行取款经常叫上被告人前往,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接到中和镇的一个人叫他还1万元钱的电话,于是当晚8时许,被告人瞒着受害人李艳娟并将其在房间内的银行卡拿走,骑着摩托车来到水市路建设银行从ATM机上分四次取款,每次5000元,共盗取20000元的现金,随后将受害人的密码修改。8月15日在同银行的营业厅ATM机上盗取2000元现金,8月31日又在宁远一中旁边ATM机上盗走100元,三次合计盗取现金22100元,被告人三次从ATM机上取款都未告知受害人,但取款后为李艳娟租的房子出资1000元,安装网络线,出资1000元为李艳娟买手机,还给了李艳娟的儿子邝永进2200元交学费。另查明,被告人于2016年9月26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日被监视居住,共羁押8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1967年7月4日,已满18周岁,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2、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证实被告人分别于2016年8月18日、8月25日和8月31日从建设银行ATM机上盗取现金22100元的事实。二、证人李慧萍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份下旬的时候,李艳娟因为要出广东,她不放心把银行卡放到自己租住的房屋里面。因为和她同居的男朋友陈某某以前有过偷拿她的银行卡去取钱的事,所以她就把她的银行卡放在我这里,2016年9月13日,李艳娟从广东回来后,并从我这里把那张卡拿走了,2016年9月22日李艳娟告诉我,她卡里的钱被她的男友陈某某取走了,我就喊她赶紧报警了的事实。三、现场勘验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娥皇路六巷南侧一栋居民的四楼李艳娟租住的房屋内。四、被害人陈述证实:我有一张建设银行的卡,内存有22130元,因为我是和陈某某两个人同居在一起的,我不放心他,以前他偷偷拿我的卡取过我的钱,所以我去广东之前,我就把存钱的卡放在我堂姐李慧萍那里,2016年9月13日我从广东回来以后,我到银行取钱,发现密码不对,然后去查询,发现卡内22130元钱被别人取走了22100元,我查到这个情况以后马上打电话给陈某某,我告诉他我要报警了,他告诉我钱到他那里,他给我就是了,陈某某承认是他把钱取走了,但他就是不给钱给我,于是我就到派出所报警了的事实。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8月16日下午16时许,我女朋友李艳娟把银行卡给我还告诉我密码,然后叫我去银行取2000钱装网线用。我就把卡拿在手上,然后在8月18号下午17时许的时候,就有一个中和镇的人打电话给我叫我还钱给他。因为我是在去年借了他1万多元钱,我就想拿着我女朋友的卡取出钱来先把借的钱还上。于是当天晚上的20许,我就瞒着李艳娟,我就拿着她的一张建设银行卡,骑着摩托车到了水市路的建设银行的ATM机上取了4次5000元的钱,当天晚上我就一共取了20000元。我当天晚上取完钱后,我就把银行的密码更改了,然后卡放在了我的身上。过了两天(大约在2016年8月20日)李艳娟就出外地去了。大约在8月25日的时候,我又拿着李艳娟的银行卡去水市路的营业厅的ATM机子上取了2000元。我这次取钱之后,我还是把银行卡放在我身上的。过了几天后,我又拿着这张卡在宁远县一中旁边取走了卡里的最后一百元钱。我总共就拿着李艳娟建设银行卡取出了22100元钱。我把钱取完之后,等李艳娟在9月份中旬从外地回来后,我就把银行卡交给了李艳娟,但是我没有告诉她我把卡里的钱取完出来了,也没有告诉她我把密码更改了。李艳娟在回来后的几天讲要去银行查询建设银行卡里有多少钱,我就一直找理由和她讲不用去查询银行卡里的钱,还告诉她讲存到银行的钱跑掉。后来。李艳娟还是去银行查询了两次银行卡里的钱,但是因为我更改了银行卡的密码,她就没有能查询到卡里的余额。这时我还是没有告诉李艳娟是我把银行卡里的钱取走了。直到2016年9月22日,我送李艳娟去银行办理银行卡挂失业务,我就随便在银行旁边的一个电脑店内修理我的电脑。等李艳娟从银行把银行卡密码更改后又叫银行的工作人员查询了取款的记灵。李艳娟刚刚从银行门口出来就和我讲她的银行卡里的钱被取走了。我晓得我也瞒不下去了,我就告诉她是我把钱取走了。然后到了下午的时候,李艳娟就报警了。后来我就被带到派出所去了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这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被告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自己与受害人是男女朋友关系,卡是受害人给的,密码也是受害人告诉的,只是取款后给钱给少了,受害人才报警的,自己不构成盗窃罪”,对其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取款后已给受害人4200元是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对其它辩解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原被羁押8日,折抵刑期8日,即从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卜牛顺审 判 员 李裕民人民陪审员 谢冒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欧登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