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继祥与被告通江县大河坝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祥,通江县大河坝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325号原告:吴继祥,男,生于1975年7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鸿,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通江县大河坝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伟,巴中市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亚敏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册君,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1日,住四川省通江县,系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华,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继祥与被告通江县大河坝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吴继祥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继祥撤回对被告通江县大河坝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件受理费1660.78元,由原告吴继祥承担。审判员 苟久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