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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执异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志勇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铁,关爱民,辽宁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苹果树置业有限公司,关保民,谢洪丽,沈阳键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执异408号案外人:李志勇,男,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黑山县。申请执行人:祝铁男,男,汉族,1953年4月2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关爱民,男,满族,1969年6月2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辽宁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关保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苹果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关爱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关保民,男,满族,1960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谢洪丽,女,汉族,1976年7月2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沈阳键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谢洪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志勇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2)沈中民三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沈中执字第346号。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3月9日裁定轮候预查封沈阳苹果树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于洪区X路X甲X号X、X、X、X、X、X、X、X、X、X,X路X甲X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共计X套房屋。案外人李志勇请求解除对位于于洪区X路X甲X号X号房屋的查封,理由:案外人先购房,法院后查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亦规定:“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预查封的轮候登记参照第十九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因此,轮候预查封尚未产生预查封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因2015年3月9日的(2014)沈中执字第346号裁定书中明确记载为轮候预查封,故尚不具有预查封的法律效力,案外人在本案中就争议房屋提出异议理由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志勇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徐雪春审 判 员  刘 晶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