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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继兰、罗新发等与彭立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兰,罗新发,彭立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481号原告:张继兰,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罗新发,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娇姣(二原告之三女),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彭立竹,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张继兰、罗新发与被告彭立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张继兰、罗新发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兰、罗新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兰、罗新发撤诉。案件受理费1012元,由原告张继兰、罗新发负担。审判员  田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