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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毛兆荣与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办事处前龙居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兆荣,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办事处前龙居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零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1728号原告:毛兆荣,男,195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祥,济南市中圣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哲,济南市中圣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办事处前龙居委会,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办事处前龙村。原告毛兆荣与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办事处前龙居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兆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85365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1年11月起至今,分九次向原告集资借款共计853650元(约定年利息12%),其中本金813000元,利息40650元。2016年底原告向被告索要该借款,被告承诺在2017年春节前向原告返还部分借款,但被告不按承诺返还原告借款,也拒绝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不按承诺偿还原告借款,也拒绝向原告支付利息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依法裁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办事处前龙居委会全称应为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办事处前龙窝居民委员会。原告毛兆荣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起诉的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办事处前龙居委会与本案有何关系。故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办事处前龙居委会作为本案的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毛兆荣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毛兆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