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左某与杨某、鲍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杨某,鲍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785号原告左某,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杨某,男,49岁,蒙古族,农民。被告鲍某,女,49岁,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左某与被告杨某、鲍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左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左某负担。审判员 周明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天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