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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查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申请大连圆合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圆合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1601号申请执行人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颖,系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圆合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原名称大连中恒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恒。申请执行人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圆合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甘民初字第4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恢复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于2011年8月28日与大连海川建设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合同总价款520万元,但其又称该合同是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中的资产承诺,申请执行人等了三年也未见该合同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述,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将名称变更为“大连圆合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执行。2017年1月16日,本院将大连圆合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4月8日、2017年2月22日,本院依法查询了大连中恒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大连圆合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工商、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甘民初字第4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晏生审判员  倪生军审判员  徐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瑜泽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4月19日9时20分至9时40分地点:本院326室参加评议人员:周晏生倪生军徐黎明承办人:周晏生记录人:张国评议申请执行人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圆合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原名称大连中恒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汇报案情:申请执行人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圆合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甘民初字第4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恢复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于2011年8月28日与大连海川建设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合同总价款520万元,但其又称该合同是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中的资产承诺,申请执行人等了三年也未见该合同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述,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将名称变更为“大连圆合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执行。2017年1月16日,本院将大连圆合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4月8日、2017年2月22日,本院依法查询了大连中恒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大连圆合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工商、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拟裁定终结本院(2011)甘民初字第4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位是什么意见?倪生军:同意承办人意见。徐黎明:同意承办人意见。议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本院(2011)甘民初字第4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参评人:参评人:记录人:执行案件结案报告(2015)甘查字第1601号申请执行人
 
 
 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大连圆合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执行期限
 
 
 2015年4月23日至2017年4月19日
 
 
 
 
 执 执
 行 和 行
 经 措
 过 施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结案方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员
 
 
 周晏生
 
 
 
 
 备
 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