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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文平、王照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平,王照芹,曹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2执956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平,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利津县陈庄镇崖东村村民,现住。被执行人:王照芹,女,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利津县陈庄镇清河村村民,现住。被执行人:曹玉亮,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申请执行人刘文平与被执行人王照芹、曹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利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二十六家金融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赵 艳审判员 :李长青审判员 :门玉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