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与欧阳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7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18号。负责人童迎华,行长。被执行人欧阳小林,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与欧阳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请求延期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饶兴武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许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