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9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郭玉成与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成,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957-3号原告:郭玉成,男,汉族,农民,现住东丰县。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庆丰路1333号。法定代表人:徐保政,总经理。被告:李雷,男,44岁,现住白城市大安市。郭玉成与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郭玉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玉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郭玉成负担。审 判 长 田 伟人民陪审员 付文霞人民陪审员 金丹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洋—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