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冯高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177号被执行人:冯高,男,汉族,1999年3月2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冯高盗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829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人冯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冯高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报告财产。2、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决定书,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登记信息。4、2017年2月10日到江苏省未成年人管理所与被执行人冯高进行谈话了解情况,此时被执行人系未成年人,现又在服刑,其表示出狱后积极履行法定义务。5、2017年4月26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社区进行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在辖区无财产。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送达回证、财产申报表、谈话笔录、所在村居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8058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报告的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洪泽区法院(2016)苏0829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洪洲审 判 员 朱金平代理审判员 张世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