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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晓丽与郝秀华名誉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晓丽,郝秀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晓丽,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秀华,女,l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上诉人崔晓丽因与被上诉人郝秀华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6308-l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崔晓丽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郝秀华长年在外地打工,其住所地不在济南市历下区,对山东省居住证真实性有异议,应有济南市历下区明湖小区居委会证明,郝秀华实际上未在历下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因此,应撤销原审裁定,移送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郝秀华在答辩期内未予答辩。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出具的《山东省居住证》载明,被上诉人郝秀华的现居住地为济南市历下区,该居住证的有效期为2015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被上诉人郝秀华提起诉讼时间为2016年9月29日,至此其已在济南市历下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被侵权人郝秀华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可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莉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彭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亓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