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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安明、周苏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明,周苏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王安明,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周苏理,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合浦县人,农民,住广西合浦县,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王安明申请周苏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苏理应支付申请人王安明案款18000元。本院已执行18000元,本案已完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恢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审判员  朱深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