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1执恢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科梅、刘广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科梅,刘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恢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科梅,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刘广志,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刘科梅与被执行人刘广志健康权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0)和执字第575号,此案依申请人刘科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科梅于2017年1月18日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尚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也无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孔 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