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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龙再兰申请保全陈嵩、黄凯华诉前财产保全(2017)黔2601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再兰,陈嵩,黄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财保40号申请人龙再兰被申请人陈嵩被申请人黄凯华申请人龙再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2015年8月20日,被申请人陈嵩、黄凯华因合伙项目资金周转困难,共同向申请人借款7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5天,借款期限届满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款未果,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现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陈嵩所有的位于凯里市博南路西侧荷香居*号楼*单元*层*号房屋(建筑面积237.87平方米、产权证号:00*****1)、查封被申请人黄凯华所有的位于凯里市友庄路西侧金色家园*单元*层*号房屋(建筑面积:167.88平方米、产权证号:00*****5)。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1599001**********2的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龙再兰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嵩所有的位于凯里市博南路西侧荷香居*号楼*单元*层*号房屋(建筑面积237.87平方米、产权证号:00*****1)。二、查封被申请人黄凯华所有的位于凯里市友庄路西侧金色家园*单元*层*号房屋(建筑面积:167.88平方米、产权证号:00*****5)。上述房屋的所有人负责保管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当事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由自己承担责任。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