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81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梁海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481刑初5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海生,男,1975年4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凭祥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海生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卢天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海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梁海生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便窜到凭祥市连全村田心屯28号被害人沈某的家中伺机实施盗窃,趁无人注意时在该房二楼沈某房间内盗走6530元人民币现金,随后梁海生逃离现场。同年3月1日17时许,公安人员将梁海生抓获归案,并当场在其身上查获4550元人民币现金。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书证、物证照片、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海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海生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为吸毒而盗窃,可从重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8个月至10个月幅度内对被告人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海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且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梁海生为筹措毒资而窜到凭祥市连全村田心屯28号被害人沈某的家中盗走人民币6530元,随后梁海生逃离现场。同年3月1日17时许,公安人员将梁海生抓获归案,并当场在其身上查获人民币4550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及抓获经过、被害人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视听资料、被告人梁海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海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海生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海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吸毒而盗窃,可从重处罚。对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梁海生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为吸毒而盗窃可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海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返还给被害人沈汉伟;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梁海生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九百八十元返还给被害人沈汉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周君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密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