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3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艳红与被告李关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红,李关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3民初51号原告:杨艳红,女,1988年2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被告:李关文,男,1966年2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原告杨艳红与被告李关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七年一月十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艳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调解或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营养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摩托车毁损费等27540.63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0日18时许,在108线公路显旺村路口,李关文驾驶手扶拖拉机由南向北过公路回显旺村时,杨艳红驾驶二轮摩托车沿108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杨艳红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艳红支付住院医疗费13300元及门诊费用。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李关文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赔偿杨艳红住院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8500元。二、其他损失双方各自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杨艳红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拴久审判员 李淑清审判员 秦华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生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