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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娄建闸与河北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建闸,河北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2614号原告:娄建闸,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权,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刘英,职务:经理。原告娄建闸与被告河北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娄建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房屋补偿赔偿费用830万元,并依据上述费用为基数,自违约之日起支付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装修费用4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献县城区(原献县老汽车站)内临街门市业主,2011年被告拟开发包括原告在内的房屋(1969平米)。双方于2011年3月31日、2012年2月17日分别签订了协议书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上述两份协议书中对由于被告承建小区拆迁原告房屋,对房屋补偿做了详细的约定。被告在没有办理工程竣工手续的情况下,将被告临街门市十间(位于小区南门东)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花去装修费用40万元。原告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发现被告承建的房屋(其中东边五间,建筑面积1000平米)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给原告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被告交付原告的拆迁补偿房屋现出售价格为约8300元/平米,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五间房屋。建筑面积1000平米)拆迁补偿赔偿款830万元及装修费用。望依法判如所请。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建闸与被告河北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娄建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350元,退还原告娄建闸,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娄建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胜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