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金卫东与罗义、赵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卫东,罗义,赵海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2979号原告:金卫东,男。被告:罗义,男。被告:赵海燕,女。原告金卫东与被告罗义、赵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金卫东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小燕审判员 易声扬审判员 王建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艳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