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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金卫东与罗义、赵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卫东,罗义,赵海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2979号原告:金卫东,男。被告:罗义,男。被告:赵海燕,女。原告金卫东与被告罗义、赵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金卫东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小燕审判员  易声扬审判员  王建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艳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