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某诉被申请人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邹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财保15号申请人:黄某,男,住柳河县。被申请人:邹某,男,住柳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某诉被申请人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邹某名下的北京现代小轿车的车辆及车籍,并已提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扣押于柳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的被申请人邹某名下xxx号北京现代小轿车的车辆和车籍予以查封。以上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申请人需要在届满前15日内办理续行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薛文龙审判员 刘淑红审判员 张云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