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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闫亚辉与被告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亚辉,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3民初476号原告:闫亚辉,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法定代表人:李全娃。原告闫亚辉与被告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亚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亚辉诉称:我与被告公司自2013年开始做买卖纸团业务,2016年5月1日,经过核算,被告欠我118180元废纸款,并给我出具了欠条。此款经我多次索要,至今未付分文,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我废纸款11818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1日计算至款付��时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原告闫亚辉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一份证据:2016年5月1日欠条一张,证明被告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欠原告闫亚辉废纸款118180元。被告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闫亚辉与被告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提供废纸团。2016年5月1日,双方经过核算,被告共欠原告废纸款118180元整,被告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法定代表人李全娃亦签名确认。原告因多次主张权利无果,于2017年3月6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废纸款11818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1日计算至款付清时止),并承担本案的���讼费用。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废纸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积极偿还,长期拖欠,实属不当。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闫亚辉废纸款11818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时间自2017年3月6日至款付清止)。��、驳回原告闫亚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3元,减半收取133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云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