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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与杨朋、白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杨朋,白静,盛凯,张家武,杨运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8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法定代表人:王晶,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被告:杨朋,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被告:白静,女,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被告:盛凯,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告:张家武,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告:杨运安,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诉被告杨朋、白静、盛凯、张家武、杨运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天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