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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XX与金海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金海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548号原告:XX,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德钰,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金海权,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原告XX诉被告金海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4月15日以起诉被告存在未尽事宜仍需明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许玉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纯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