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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商砼构件有限公司、长兴××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商砼构件有限公司,长兴××纺织有限公司,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商砼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法定代表人:陆某,总经理。被执行人:长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法定代表人:蒋某。被执行人:朱某,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2民初4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长兴××纺织有限公司、朱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64的存款人民币46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宇A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俊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