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舒文胜与周雪华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文胜,周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舒文胜。被执行人周雪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文胜与被执行人周雪华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雪华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281执恢8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方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