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媚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890号罪犯陈媚,女,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2)金某刑初字第1486号刑事判决,撤销永康市人民法院(2011)金永刑初字第151号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陈媚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陈媚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连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2月5日以(2013)浙金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获得五个表扬。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媚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至2017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