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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郁啸云与蒙城县漆园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啸云,蒙城县漆园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622行初14号原告:郁啸云,男,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汤志平,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县漆园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啸云诉被告蒙城县漆园办事处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郁啸云以被告名称错误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郁啸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啸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郁啸云负担。审 判 长  井飞雪审 判 员  申林森人民陪审员  楚 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雯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第(十)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