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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执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伟与康洪卫、王焕新、刘文清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康洪卫,王焕新,刘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保185号申请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康洪卫。被执行人:王焕新。被执行人:刘文清。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康洪卫、王焕新、刘文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冀1126民初16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康洪卫、王焕新、刘文清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康洪卫、王焕新、刘文清的银行账户存款392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师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