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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柳桂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桂香,彭向阳,彭细向,彭正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3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柳桂香,女,194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江家东巷*号。申请执行人彭向阳,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滨湖西路**号。申请执行人彭细向,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葛店镇彭湾村**号。被执行人彭正滨,男,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葛店镇彭湾村。关于申请执行人柳桂香、彭向阳、彭细向与被执行人彭正滨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民终2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廖鹏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鹏飞在接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彭正滨不服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7民终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2016)鄂07民终23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姜大良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