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民初5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袁文芳与张德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文芳,张德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5484号原告:袁文芳,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张德欣,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文芳诉张德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主体问题,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胥惠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梦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