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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献平与濮阳市鲁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程曰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平,濮阳市鲁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程曰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153号原告张献平,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濮阳市鲁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与106国道交叉口。被告程曰岳,男,194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原告张献平与被告濮阳市鲁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程曰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鲁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程曰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献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鲁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程曰岳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献平撤回对被告濮阳市鲁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程曰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献平负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