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海锋与被执行人宁县瑞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海锋,宁县瑞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姚海锋,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春荣乡。被执行人:宁县瑞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址:宁县焦村镇长官村八组。法定代表人:郭怀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姚海锋与宁县瑞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姚海锋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026执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伟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