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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龙南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南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8号原告:龙南凤,女,汉族,1980年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果,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8。负责人:朱杰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星,男,系该分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龙南凤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4月17日,原告龙南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南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计599元,由原告龙南凤负担。审判员  马咏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