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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范维军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维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02刑初50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维军,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11月11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1月26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6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长治市大辛庄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维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帅、被告人范维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范维军在长治市城区昌盛电脑城公交车站乘坐5路公交车到襄垣县侯堡时,以借手机玩为由将失主张某的1部价值4437元的金色苹果6plus(16GB)型手机借走。在该公交车行至长治市常村矿附近时,范维军趁张某熟睡之际将该手机盗走。后范维军在长治市城区北城街以17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出售。案发后,范维军家属赔偿张某被盗同款手机1部,范维军取得张某谅解。2、2015年11月5日22时许,失主闫某某在长治市城区桥北XX酒吧内喝酒时,被告人范维军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失主闫某某的1部价值4045元金色苹果6(16GB)手机盗走。后范维军在长治市城区北城街以1260元价格将该手机出售。案发后,范维军家属赔偿闫某某人民币10000元,范维军取得闫某某谅解。综上,被告人范维军盗窃作案2起,价值共计8482元。案发后,范维军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范维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失主张某、闫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范维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维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维军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维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张艳人民陪审员武亚欧人民陪审员赵红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史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