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河北xx皮草有限公司与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xx皮草有限公司,杨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83民初1250号原告:河北xx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通达路。法定代表人:孙某。委托代理人:梅静,女,1980年10月12日生,公司职工。被告:杨某,男原告河北xx皮草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xx皮草有限公司请求法院: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债务221893元;2.判决被告人支付利息15304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租用原告门市一套,一直未支付清租金同时原告向被告转让了库房化料、五金及原告债权。截至今日被告共计欠原告221893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人杨某于2017年4月26日给付原告10万元。二、剩余款项12万元被告于2017年5月31日之前给付3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3万元、2017年7月31日前给付3万元、2017年8月31日前给付3万元。三、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即可向晋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款项,并要求被告支付从2015年10月15日至执行之日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诉讼费2429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军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