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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肖慈伯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慈伯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22刑初341号公诉机关富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慈伯,男,1955年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文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9日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慈伯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昭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慈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慈伯与被害人文某某因恋爱产生经济纠纷,肖慈伯对文某某怀恨在心,遂先后于2016年3月25日和2016年3月28日在深夜时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文某某家厨房投毒,因文某某及时发现,未能得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慈伯采用投毒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对肖慈伯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慈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建议对被告人肖慈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肖慈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只是想吓唬文某某,其行为没有致人死亡,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慈伯与被害人文某某因恋爱发生纠纷而经常吵嘴,经基层组织调解二人于2016年3月30日分手,肖慈伯认为自己不仅婚姻不成还遭受了经济损失,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6年3月25日深夜,肖慈伯来到文某某位于富顺县万寿镇XX村XX组的住宅外,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文某某家厨房,将事先准备好的四瓶蓝色液体状“老鼠药”放入文某某家电饭煲内的剩饭中和碗柜内的剩菜中,次日早晨,文某某发现该剩饭菜颜色异常,遂未食用。文某某向本组组长曾某某投诉后,曾某某当天下午让文某某将有异常颜色的饭菜喂狗,喂食后狗在当天即死去。2016年3月28日深夜,肖慈伯再次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文某某家厨房,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红色液体状除草剂倒入水缸,次日早晨,文某某发现水缸内喂养的鱼死亡且水有颜色,便通知村组干部并报警。次日下午,公安机关在富顺县怀德镇大城场镇内将肖慈伯抓获归案。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某某家屋侧狗碗提取的饭检出溴敌隆、大隆;死狗胃壁及肝组织检出溴敌隆;文某某家水井及水缸提取的水检出草甘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侦查肖慈伯故意杀人案。2、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肖慈伯系成年人。3、抓获说明,证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29日将肖慈伯抓获。4、提取笔录、提取照片,证明文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29日对其屋侧狗碗内剩余米饭和死狗胃壁及肝组织提取送检。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富顺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16年3月29日对富顺县万寿镇XX村XX组文某某住宅进行勘验并对厨房内水缸抽样提取1500毫升,对厨房内电饭煲中煮好的米饭抽样提取350克,对院坝门东北侧水井里的水抽样提取1000毫升,对西墙窗外墙脚处黄色瓷盆内团状米饭提取100克的情况。6、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文书,证明文某某家屋侧狗碗提取的饭检出溴敌隆、大隆;死狗胃壁及肝组织检出溴敌隆;文某某家水井及水缸提取的水检出草甘膦。7、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29日对肖慈伯位于富顺县万寿镇皂角树街59号的租住屋进行搜查,查出并扣押溴鼠灵包装盒4个、溴鼠灵空瓶4个。8、收条,证明2016年3月20日肖慈伯与文某某经调解分手时,文某某给了肖慈伯一头羊并支付了人民币30000元给肖慈伯。9、富顺县公安局怀德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肖慈伯向其购买老鼠药的男子身份未查实。10、富顺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情况说明,证明富顺县公安局怀德派出所送检的溴鼠灵药瓶及包装盒未检出有手印,且已污染,不具备生物检验条件。11、刑事判决书,证明肖慈伯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9日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12、毒物鉴定说明,证明富顺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请示自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分管分管副所长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毒物技术处,回复表示无法鉴定毒物对人的危害性、对该毒物的毒性不是公安机关鉴定范围,对该类毒物定量是否足以致一般人死亡,不能科学论证。13、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肖慈伯指认进入作案的现场和扔掉除草剂药瓶的现场。14、辨认笔录,证明慈伯辨认出6号(古某某)就是农历2月19日在万寿镇街上卖给他除草剂的男子;证明肖慈伯辨认出(2)号农药为农历2月19日他在万寿赶场买的除草剂,也即3月28日晚上他在文某某家水缸投放的除草剂;证明肖慈伯辨认出(6)号药物就是3月25日晚上,他投放到文某某家饭菜内的老鼠药,并表示他将该老鼠药外包装的“AIWEI”商标误认为“蚕子”图案;证明杨某某辨认出12号(肖慈伯)就是2016年正月17租自己万寿房子的人;另证明公安机关将赵化、万寿场镇内平时在卖老鼠药的男性摊主头像让肖慈伯进行辨认,肖慈伯表示没有发现卖给自己老鼠药的男子。15、视听资料,证明公安机关对肖慈伯的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七次讯问的情况,及肖慈伯指认进入作案现场翻越围墙位置、投毒后丢弃除草剂瓶的位置的情况。16、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26日早上7点左右,她起床做早饭时,发现放在厨房菜板上的电饭煲里的剩饭紧临锅底的部分绿油油的(经指认为“蓝色”),当天中午,她又发现菜板上碗里装着的前一天的剩菜有部分也是同样的颜色。下午其女儿曾某某1回来知道后打电话让队长曾某某到家里来,曾某某叫她们把这些菜用来喂狗,到天快黑的时候,这条狗就死了。邻居曾某某2到她家看过被投毒的饭菜。2016年3月29日早上6时许,她准备舀水缸里的水做早饭时,发现水缸里的水是红色的,水缸里喂养的鱼已经死亡,其女儿曾朝芳发现后说不要用水煮饭并报警。水缸里的水在前一天晚上9点过使用过,当时没有发现异常。她怀疑这些事是以前和她同居过的肖慈伯干的,她和肖慈伯从2013年10月起同居,2016年3月20日经调解她支付肖慈伯3万元和一只羊后双方分手。3月21日晚上肖慈伯到她家门口来骂她,说她骗了他的钱并扬言要整死她,以前肖慈伯还当着司法所工作人员骂过她,扬言要弄死她。17、被告人肖慈伯的供述,证明他在2013年经人介绍与文某某一起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他拿了5万元给文某某。共同居住的两、三年里双方经常吵闹,在2016年3月20日经万寿派出所调解由文某某还他3万元后双方和平分手,他于同年农历正月十六离开文某某家后单独在万寿镇街上租房生活。分手后他认为自己蒙受了经济损失,想不通,遂想买点农药去毒文某某,2016年农历2月17日他到赵化赶场,当天中午他在一名卖打火机的男子的摊子上用8元钱买了4瓶老鼠药。当天晚上10时左右,他将这四瓶老鼠药放在衣服荷包里走到文某某家,翻墙进入文某某家厨房,将两瓶老鼠药倒在碗柜中一晚剩菜里,将剩下的两瓶老鼠药倒在水缸上方装有剩饭的电饭煲内,然后把四个空老鼠药瓶丢进厨房灶台里,之后翻墙离开。装老鼠药的瓶子是绿色塑料瓶,装着的液体为绿色(后称有点像看守所衣服那种颜色,他习惯称为绿油油的颜色),瓶子有半个小指大小,没有什么气味。农历2月19日中午,他到万寿街上的一处卖农药的地方从一名40多岁的男子处用20元钱买了一瓶除草剂放在家中,2016年3月28日,他与鲁五、王春关在其租住屋内喝酒,酒后他想到自己在文某某那里花去了几万元拿不回来,心里想不通,于是就在晚上拿着这瓶除草剂,于10点过到了万寿踏水村文某某的家,翻墙进入文某某家的厨房里,将这瓶除草剂全部倒进了供文某某家人做菜做饭的水缸里,然后再翻墙离开,往万寿街上自己的出租屋走去,大约走了一、二十米远他就把除草剂的空瓶子丢在了一块菜籽田内。另证明买的那瓶除草剂是红色液体,包装是白色塑料瓶,瓶子的高度同普通矿泉水瓶高度差不多,比矿泉水瓶大一点。他知道文某某家中住着文某某和文某某的女儿以及外孙共三个人。18、证人曾某某1的证言,证明她与母亲文某某一起生活。2016年3月26日早上文某某起床做饭时发现前一天晚上吃剩的放在电饭煲中的饭的底部有一层淡蓝色无味的东西,她担心有毒就让文某某不要吃,并捉了一只小鸡喂了一点饭查看是否有毒。中午文某某又发现她放在桌上的酸菜炒肉中有一部分也是这种颜色,她们遂去看先前喂了剩饭的小鸡,发现小鸡已经死在地上。她就确信这些饭菜中有毒,于是就叫队长曾某某来查看,曾某某看了颜色异常的饭菜后,叫她拿菜去喂狗试试。晚上9点左右,狗已经趴在地上一动不动,快要死了,她就让文某某把狗勒死了。另外在下午两点钟左右她放了一点她怀疑有毒的饭在屋门口的田坎上。到了下午六点钟左右邻居曾刚琴的一只鸡也死了。另证明,2016年3月29日,其母文某某六点钟左右准备做饭时,发现水缸里的水呈红色,她看见水缸里喂养的两斤重的大鲤鱼和两条小鱼也死了。她连忙打电话叫队长曾某某及曾刚琴来现场并报警。水缸里变成红色的水无气味,有点呛眼睛。他们家中的门锁锁不起除了家里的人知道外,还有以前在其家居住过两年多的肖慈伯知道。肖慈伯与她母亲文某某分手后于2016年农历正月16日搬离其家,他们按照协议支付了肖慈伯3万元钱和1只羊。2016年3月20日她付钱的当天,肖慈伯扬言要弄死她。他搬离文某某家后还来吵闹留了四、五次,并扬言要整死他们全家。19、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26日14时许,本组的曾某某1来说她家的饭和菜里面被人投毒了,鸡被毒死了。他便赶到她家,看到了她家的饭和菜里面有蓝色(经确认)的东西,他让文某某将饭菜端去喂狗,次日下午,他问曾某某1喂食后狗的情况,曾某某1说喂食后当天晚上狗就死了。3月29日早上八点钟左右,曾某某1又通知他说她家里水缸又被人投毒了,水都变红了。自己赶到曾某某1家后叫其报警,并保护了现场,公安来后他才进屋看见她家的水缸里面的水是红色的,水缸里的鱼也死了。他知道文某某和肖慈伯同居期间经常吵闹,村组和派出所长期为其调解,每次他参与调解的时候都听到肖慈柏放狠话,说要把文某某的女儿一家人整死,把文某某留下来埋葬自己。自己在万寿镇的一间老屋租给了一名男子,她不知道该男子的名字,但看到能够认出,她将房子租给该男子的时候,屋里只有两张床,其他什么也没有,也没有放过老鼠药,她以前也没有把房子租出去过。2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通常逢赶场天,她都在万寿、赵化等地卖打火机、老鼠药等物,他卖的是大卫溴敌隆水剂。他不认识肖慈伯,也不记得是否有人在他处购买过四包溴敌隆。2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他是赵化社区主任。平时在赵化街上都有人背着口袋卖东西,但具体卖什么他不清楚,也没有注意。28、证人傅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赵化社区联防队员。每到逢场天,赵化场镇都有几个背着口袋卖黄历、农药等杂七杂八东西的人,这些人一般都在农贸市场到处游走,边走边卖,但卖老鼠药的商贩一般都没有流动的。29、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一二十年前卖过老鼠药,另证明万寿街上的农机站、卖打火机、卖黄历的都在卖老鼠药,卖价2块钱一瓶。30、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只卖一种高伦的溴鼠灵杀鼠液,毒性能够杀死老鼠,但肖慈伯没有到他店子里买过老鼠药。同时证实在万寿街上卖黄历、卖打火机的都在卖老鼠药,但他叫不出这些人的名字,只知道其中有一个叫罗五。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并能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慈伯因恋爱产生纠纷后,对被害人怀恨在心,采用在食物中投毒的方式,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肖慈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慈伯辩称其投毒行为没有致人死亡,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理由不成立,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慈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已折抵2016年3月30日至2016年4月13日羁押的15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熙翔审 判 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邵成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