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建民、王秀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民,王秀如,吕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192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民,男,汉族,1965年10月28日出生,住衡水市,。被执行人:王秀如,女,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住阜城县,。被执行人:吕玉明,男,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明与被执行人吕玉明、王秀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8民初14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秀如、吕玉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秀如、吕玉明银行的存款1100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