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5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兴民与张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民,张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295号原告:李兴民,男,198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张君,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李兴民与被告张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兴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士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