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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民初4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疏忠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疏忠胜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45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枞阳县宏大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金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762MA2N4LJL3Y。经营者:陆大宏,男,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申请人:疏忠胜,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人枞阳县宏大建材租赁站与被告疏忠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7)皖0722民初453号民事裁定,依法对疏忠胜所有的皖H×××××本田CRV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枞阳县宏大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枞阳县宏大建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疏忠胜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枞阳县宏大建材租赁站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疏忠胜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疏忠胜所有的皖H×××××本田CRV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士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 丽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