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4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广安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谭建国、尹广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建国,尹广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4211号原告:广安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安城北。法定代表人:贾虎。委托代理人:龙世莲,四川信和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建国,男,生于1979年2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尹广妹,女,生于1979年9月20日,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格宜镇。原告广安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建国、尹广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广安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30元,减半收取计2965元,由原告广安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洪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