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宁某与化某1、化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化某1,化某2,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26民初915号 原告:宁某,男,199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化某1,女,199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化某2,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李某,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诉被告化某1、化某2、李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 审 判 长 余孝保 人民陪审员 李 龙 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仲 颍上县人民法院民事()稿纸 签发 核稿 会签 主办单位和拟稿 事由: 纠纷 附件 发送机关: 打字 校对 发文(2017)皖1226民初915 号2017年 月 日封发 原告:宁某,男,199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五十铺乡刘小村宁庄666号,身份证号码341226199409046915。 被告:化某1,女,199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半岗镇蔡庙村蔡庄蔡庙76号,身份证号码341226199504302921。 被告:化某2,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半岗镇蔡庙村蔡庄蔡庙76号,身份证号码34212819680726391X。 被告:李某,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半岗镇蔡庙村蔡庄蔡庙76号,身份证号码341226197305102987。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诉被告化某1、化某2、李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 审判长余孝保 人民陪审员李龙 人民陪审员林永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