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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学军与孙守兵、程学东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军,孙守兵,程学东,孙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391号原告:李学军,男,汉族,1967年12月27日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孙守兵,男,汉族,1967年5月8日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程学东,男,汉族,1961年12月9日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孙旺,男,汉族,1987年5月27日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军与被告孙守兵、程学东、孙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学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梓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乔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