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雷永成、徐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永成,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雷永成,男,195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山亭区。被执行人徐峰,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山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永成与被执行人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雷永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2013)山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山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广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关 超 微信公众号“”